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掌握破产管理人
(三)掌握债务人财产
(四)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五)掌握债权申报
(六)掌握债权人会议
(七)掌握破产清算
(八)熟悉重整
(九)熟悉和解
(十)了解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十一)了解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二、教材变化内容
本章是按新颁布的破产法规编写,属于全新内容。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的特征:
(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
2.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为了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清偿无效是指清偿没有法律的效力,清偿的财产将被追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
二、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撤销权的行使
(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超过1 年的,债务人即使发生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3.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抵销权
1.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的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
2. 不得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上述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
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特点:
(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
(3)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的特点:
(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3)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而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 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的要求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
2.债权人的表决权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
员会、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5.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3)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7.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
人。
第八节 重整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
4.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上述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节 和解
1.和解的提出: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5.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
①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
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
③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
④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
⑤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
⑥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额
在该顺序中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2.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3.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 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依法被撤销涉及的财产,包括: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清偿额以及债务人放弃的债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数额。(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一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章历年考点
1.破产财产的保全(2004年单选、2005年多选)
2.清算组的成立时间(2004年单选)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2004年单选、2005年多选、2006年多选)
4.清算组的职责(2005年单选)
5.破产程序中可以上诉的情形(2005年单选)
6.破产债权的范围(2005年简答)
7.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004年多选)
8.破产财产的范围(2004年多选)
9.整顿方案内容(2005年多选)
10.破产公告的内容(2005年多选)
11.和解协议的效力(2005年判断)
12.撤销权的期限(2005年简答)
13.破产费用(2006年单选)
14.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2006年单选)
15.破产管辖权(2006年单选)
16.债权申报的期限(2006年判断)
五、历年考题(由于本章是全新的内容,对于原有的考题参考价值不是太大,了解题型即可。)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4年)
A.法院批准甲公司为维持经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B.开户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划5万元抵还所欠本银行的贷款
C.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万元债务抵销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万元债务
D.清算组决定由甲公司继续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
【答案】B
【解析】(1)根据破产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清偿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债务,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因此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破产保全的规定,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利用职权之便扣划债务人的现有存款和汇入款项抵还其所欠银行贷款。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抵销权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发生在破产宣告前,则无论是否到期,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因此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4)根据规定,对破产企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因此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该期限为(
)。(2004年)
A.5日内
B.7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下列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条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4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对法定的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该机构是(
)。(2005年)
A.债权人会议
B.人民法院
C.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D.破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B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2005年)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在破产程序中,对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6.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2006年)
A.破产案件受理费
B.债权人会议费
C.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生活费
D.清算组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答案】A
【解析】根据破产法律的相关规定,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并不属于破产费用。
7.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价款为300万元的货物,甲已交付货物,乙以其厂房作抵押,一年后付款。在付款期限届满前,乙被宣告破产,抵押厂房经评估作价200万元。甲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的表决权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万元。(2006年)
A.100
B.200
C.300
D.500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本题中,甲的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作价不足以支付破产债权,因此甲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的表决权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00-200=100万元。
8.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2006年)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2004年)
A.决定成立清算组
B.监督清算组的清算活动
C.决定是否通过和解方案
D.监督和解程序依法进行
【答案】BCD
【解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选项A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
2.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2004年)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
C.破产企业享有的专利权
D.企业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员工筹借的款项
【答案】ABC
【解析】“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3.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2005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C.清算组要求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答案】ABCD
【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采取破产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保全措施的有(
)。(2005年)
A.通知破产企业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B.通知破产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C.要求破产企业全体职工保护好企业财产
D.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停办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
【答案】ACD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为了有效解决债务人的个别清偿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还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向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并应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下列各项中,属于整顿方案内容的有(
)。(2005年)
A.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原因的分析
B.整顿的期限和目标
C.清偿债务的办法
D.扭亏增盈的办法
【答案】ABD
【解析】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6.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应发布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告内容的有(
)。(2005年)
A.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
B.破产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C.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D.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以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1)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地址;(2)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3)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4)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5)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下列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2006年)
A.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C.清算组要求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三)判断题
1.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已由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继续破产程序。 ( )(2005年)
【答案】×
【解析】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该中止破产程序。
2.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延长3个月,到期后仍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2006年)
【答案】×
【解析】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没有延长3个月的规定。
(四)简答题
1.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
甲企业是乙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情况后。决定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能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为什么?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005年)
【答案】
(1)银行可以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依据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是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