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纲:
一、行政法概述
(一)了解行政、行政权的概念
(二)熟悉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掌握行政法律关系
(二)了解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二、重点导读: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
行政具体包括的意思:
1.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活动的范围上既包括管理国家事务,也包括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其管理活动的效力和效果都最终属于国家。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
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并形成一定的体制,以及这些权利组织内部活动的各种规则。
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何种行政权力、权力的范围有多大、权力之间界限如何等问题。
在一个国家法律的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
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部分,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通过监察、审计及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等方式进行的。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一旦发生行政权力侵犯或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形,就应当赋予相对人通过有关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法的特征
形式上: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数量多。
内容上: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往往包含实体和程序两种规范。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权利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地方性法规: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注意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同特征是要报有关机关批准后生效。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
(1)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仅指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不能随意放弃)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又称为职权和职责
行政主体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
相对人权利有: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行政保护权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及特征
(1)特征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
(1)区别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2)联系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②二者之间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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