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纲
一、概述
(一)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二、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范围
(二)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和应具备的条件
三、税率
(一)了解税率设计的原则
(二)掌握适用税率的基本规定
(三)掌握小型企业优惠税率的规定
(四)掌握西部地区优惠税率的规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熟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二)掌握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包括基本收入和特殊收入两部分。基本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特殊收入包括: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收入、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包装物押金收入、折扣销售、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电信企业的特殊收入、金融企业的特殊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等
(三)熟悉扣除项目的确定: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扣除项目的内容主要有: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和损失
(四)掌握部分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主要掌握一般企业都可能涉及的扣除项目及标准,如借款费用支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固定资产租赁费、坏账损失与坏帐准备金;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企业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等
(五)掌握不准予扣除的项目: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等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七)掌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八)熟悉清算所得的规定
(九)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熟练掌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两个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或者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十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范围、折旧依据和方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
(二)熟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
(三)熟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递延资产的确认和摊销;修理费用和递延费用的确认
(四)熟悉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
六、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二)掌握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三)掌握企业以部分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四)熟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五)掌握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七、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二)掌握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八、减免税优惠
(一)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二)熟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一般有几种类型:一是税率式优惠,对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税率;二是税基式优惠,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减少计税的基数;三是税额式优惠,对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按规定先计算出税额后再减征一定的比例;四是时间性优惠,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在一定的年限内免税或减半征税。
九、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调整
(一)掌握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二)掌握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三)掌握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四)掌握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五)掌握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六)掌握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七)掌握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八)掌握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九)熟悉其他有关问题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掌握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一、申报和缴纳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和纳税期限
(二)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及收入划分
(四)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五)掌握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六)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的格式和填列方法
二、本章教材变化
今年教材总体上有一定的变化,主要是:
1、增加了房地产企业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内容;
2、调整了计税工资、职工工会经费等3项费用的计提标准;
3、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寄宿制学校);
4、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P32);
5、保险公司准予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大部分新增,P44倒数第一段有问题);
6、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
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大变化);
8、按06年发布的新会计准则调整了教材中相应的会计科目。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注意所得税计征的依据以及征收管理办法。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项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纳税人
注意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即: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1、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
2、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3、承租经营后,承租方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4、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
主要涉及金融、保险企业,铁道部企业,民航企业,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企业集团,石油集团。
(四)税率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的确定
1、基本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2、特殊收入的确定。
(1)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A.清产核资时发生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按国税发[2000]118号通知,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该在投资交易发生时,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C.产权转让时,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D.股份制改造,应相应调整账户,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在税前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两种调整方法: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
(3)接受捐赠的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货物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5)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7)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8)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按合同规定未逾期,但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也应确认为收入。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9)销售折扣: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的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
(10)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1)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1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3)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直接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电信企业营业收入(本年新增内容)
(16)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卷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17)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确定:
下列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a.财政拨款;b.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c.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d.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8)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收取手续费),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9)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
(20)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2002年11月7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帐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债务重组: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收入的确认
注意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扣除项目的确定
1、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①成本内容。外购存货成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税金(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成本计价方法。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2)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借款费用支出(重点)
(1)借款费用的内容。
(2)借款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
2、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人员、职工浴室人员、理发室人员、幼儿园人员、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3)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必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包括: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③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
④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2)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
①10%以内扣除的项目。
②1.5%以内扣除。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的一般捐赠项目。
③3%以内扣除。适用于其他纳税人的一般捐赠项目。
5、业务招待费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运用速算法的计算公式: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当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6、固定资产租赁费
按照性质不同,固定资产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租赁。
7、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1)一般
①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关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但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5‰。
③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参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
①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②纳税人按照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扣除。
③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
④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⑤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的管理。
8、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广告费的扣除条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扣除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和服装生产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4)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8%扣除。
(5)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⑤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的扣除。
10、汇兑损益
汇兑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
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2)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3)管理费的核定方法和提取比例。
管理费的提取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总收入应该包括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取得的实质上的所有收入。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4)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2、保险费用
(1)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财产保险费、运输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3)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3、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按省及省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4、住房公积金、补贴
15、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新教材进行内容调整的部分。
16、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7、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8、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19、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20、商业银行的有关费用。
21、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1)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资助方式: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2、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
从2002年3月1日起,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3、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25、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26、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27、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税政策
28、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9、石油、石化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30、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31、保险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新增内容)
32、其他项目
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照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参加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得扣除。
6、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9、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等费用。
12、其他各项支出
▲亏损弥补
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1、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2、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注意对于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之前发生的亏损该怎样进行弥补。
3、免税所得的弥补
4、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
5、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6、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7、对于亏损弥补的管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关联企业的认定
2、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方法
▲清算所得
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公式
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公式(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利润总额的计算方法:不同行业的计算公式
3、税收调整项目金额的汇集计算方法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主要有四类: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其中前三类资产需采取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次扣除。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其原价构成如下表。
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一般不得调整,有四种情况除外。
(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3)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
(5)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规定。
(3)特别规定。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1)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2)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4、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
(七)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3、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可在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4、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含义。
(2)一般原则。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含义。
(2)一般原则。
(3)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6、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八)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合并的含义。
(2)一般原则。
(3)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2、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分立的含义。
(2)注意: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掌握。
(九)减免税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税收优惠。
(十)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调整
今年教材这部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调整,注意结合新会计准则,多了解一下其中的科目变化及其原因。
(十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33%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3)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2、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有关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确定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m。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总额。
在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时,必须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计算税收抵免限额M。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4)比较m与M,确定实际抵免税额: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5)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6)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 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8)企业境外业务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
(1)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
①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时分回的税后收益,不退还所得税;
②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致时,不予补税;
③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虽然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新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直接将收益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行,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填列在主表第19行,按税法规定准予抵免的所得税额填列在主表第25行扣除。
而2006年以前的办法是: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
①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②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由此可以看出,新申报表的格式更有利于企业会计人员填报。过去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应该注意新旧申报表的变化。
4、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3)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4)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的确定
①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②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5)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
①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③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④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6)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意会出现相关的选择题目。
(7)申报缴纳管理办法
①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④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稽查力度。
⑤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十二)申报和缴纳
1、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及收入划分
(1)征收管理范围
(2)收入划分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5、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6、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填报方法
这部分内容也是属于在今年的教材中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的,需要特别注意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