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II》一共安排了九章内容,其中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约45分)、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约40分)以及第三章个人所得税(约25分)所占的分值最多,是本书的重点内容。
《税法I》和《税法II》在考试中分开考,要想提高《税法II》的难度,那么必然将《税法I》的内容放在《税法II》中考,具体表现为:在作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题目时,要清楚的知道,税法所说的所得是指收入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部分。准予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出口关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核算,准予在税前扣除。契税计入成本,与所得税不形成直接的关系,比较独立。尤其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合并统一的趋势,不要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当成一个新的税种,在学习时注意比较二税的异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准予税前扣除流转税和费用性税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是同样的原理,即收入扣除相应的流转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导 论
本部分内容介绍了所得税、财产税及行为税。
一、所得税
所得税分个人所得税及公司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税,可以出选择题。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类型:
1、综合所得税制:征税所得为个人全年各项所得的总额,减除法定宽免额和扣除之后的净所得。
2、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目前采用此制度,将个人的所得分为十一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政策。
3、混合所得税制: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以综合所得税制为主,以分类所得税制为辅。
作为扣除项目的必要费用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个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等,详见教材第1页。
2、生计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赡养费、教育支出、医疗费等,详见教材。
以上费用扣除的形式有:据实扣除、限额扣除或限率扣除、定额扣除,以及限额内由自己负担、超限额部分允许扣除等。我国采用定额扣除。
(二)公司所得税
其税基为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减除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二、财产税
(一)不动产税
指土地、房屋或建筑物在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对因让渡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而征的税。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二)财产转移税
对转移财产所得征收的税,如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三)财产净值税
住所财产净值课征的税。
三、行为税
见教材第2页。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所得税的特点
(一)按年计算,分期预缴。一般是按季预缴,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二)在计算所得税时,流转税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在税前不扣除。但是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用途以外,都应并入补贴收入账户,计算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由于退的是进项税,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消费税的退税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消费税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消费税的征与退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3、营业税也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与所得税之间也形成了此消彼涨的关系。返还营业税也补缴所得税。
4、除以上的税种外,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出口关税也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与所得税之间也形成了此消彼涨的关系。
(三)所得税与费用性税金的关系
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都在“管理费用”账户核算,在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所得税与契税之间并无直接联系,直接计入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成本。如果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成本(包括契税)可以扣除;如果购入后持有,契税随折旧或摊销逐渐在税前扣除。
第一节 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居民纳税人,所得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范围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1994年1月1日起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现在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负担失衡,妨碍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二)名义税率过高,现行33%的税率仍然偏高,两税合并后,24%的税率比较合适
(三)税前列支项目不统一,所得税机制软化,影响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了解)
(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我国目前的涉外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仍存在差异,外资企业的税负较轻,内资企业的税负较重,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二)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家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对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比较有利。
(三)兼顾我国实际,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
(四)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
三、企业所得税的特点(重点)
现行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法定的扣除项目,即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
法定扣除金额与会计不同,会计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方面的口径比较大,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口径比较小。
计算确认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上,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远比会计的收入总额范围大,也大于流转税的收入口径。
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税务机关认定的损失,不是企业账上的损失。
可以参照今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学习此部分内容。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比会计的收入的范围要大。见教材第92页。注意表后面的填表说明。
旧申报表对应税所得的计算: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新申报表的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
今年投资收益不必还原后再填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调整事项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有近四五十项调整项目,所以非常烦杂。
(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
(四)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通过利润所得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在预缴时尽量少缴些,待年终汇算清缴时补缴未缴的部分。因为所得税多缴纳后不办理退税,只能在下年抵缴,所以占用企业资金。
本节小结:本节主要是了解内容,真正需要掌握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它的征税对象,而不是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作为多选题来掌握。
第二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本节为重点内容。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
主要理解为主营业务所得和其他业务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注意多选题的考察)。和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口径不一致,明显比“其他业务收入”内容宽泛。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从征税对象的范围上来看,应该包括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和境外的所得,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
为了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常用的办法是抵免法。该境外机构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中国境内汇总应缴纳所得税额时予以抵免。
例如:在中国注册的一家企业,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在美国的所得还原后为10万元,美国税率为20%,即其在美国缴纳2万元的所得税。而按我国税法规定,按33%的税率应该缴纳3.3万。在美国缴纳的2万元所得税可以在3.3万元的所得税额中抵免,补缴1.3万元的所得税。
小结:从征税对象的内容上,理解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征税对象的范围上,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应依法纳税。
二、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与流转税的纳税人不同,流转税只要发生纳税义务就应缴纳税款,不考虑是否独立核算,因为流转税只和收入挂钩,不与成本利润挂钩。
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承租、承包经营的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1)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2)承租经营后,承租方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区别应该明确。私营企业在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以后,还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缴纳流转税,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缴纳流转税及费用性税金,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出资人也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结:
1、独资、合伙的私营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应该纳税。
3、企业被承包承租经营后,纳税人如何确定。
(二)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通常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它具备下述三个基本条件:(1)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2)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核算盈亏。
(三)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了解)
1、金融、保险企业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纳税人,对其所属分行、分公司实现的利润集中缴纳所得税。
2、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人;铁路施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铁道部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及其他单位,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3、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航总局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纳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纳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纳税;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及其所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在2000年之前(含2000年)以国家邮政局为纳税单位,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所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6、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节要点: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是不是应纳所得税;被承租单位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具备哪三个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汇总纳税。
第三节 税率
本节为重点内容。
一、税率设计的原则(了解)
税率的设计既要兼顾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也要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职工个人的利益。
二、适用税率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是法定税率。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公平竞争。但是33%的税率仍然偏高,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多在20%至25%之间,发展中国家税率大多在30%至35%之间。我国的33%的税率仍然比较高,但是实际负担率达不到这个比例。
在分回境外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将国外的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与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对比,以确定应补缴的所得税。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也应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
三、优惠税率
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这两个税率不属于法定税率。
四、针对西部地区的优惠税率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节要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两档照顾性税率为18%、27%,西部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执行15%。在确定本年度适用税率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有没有以前年度可以依法弥补的亏损,如果有,应该按照弥补后的余额来确定本年度的适用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本节为重点内容。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概念的口径比流转税的大,免流转税的所得不一定免所得税;更比会计的收入的概念口径大,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一些业务,要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口径要比会计的小,是指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金额,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见教材92页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纳税调整前所得(第13行)=收入总额(第6行)-扣除项目合计(第12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第16行)=纳税调整前所得(第1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第1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第15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及纳税调整减少额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口径不同造成的,比如两种规定对折旧的处理方法不同。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亏损,不是企业会计报告上的亏损。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指企业在联营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与2006年申报表相比有变化)
以后学习过程中,也按照申报表的内容及顺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
1、直接法:
基本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报表法:(是直接法与间接法的结合)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见92页主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出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情形,按税收法规执行。不按会计制度执行。
本部分的核心内容是92页的主表。考生要重点关注申报表的填列,因为申报表的逻辑以及勾稽关系对本章内容的学习来说至关重要。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基本收入的确定(重点掌握)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见92页主表及96页附表一。2006年的申报表的“销售退回以及折扣、折让”单列一行,销售净额=销售收入-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而新表的第1行直接填列净额。
主表的第1行是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92页主表及96页附表一的填列关系:
附表一的第1行填列在主表的第1行,附表一的第16行填列在主表的第5行。
附表一的“其他收入合计”包括:营业外收入(主要是根据会计“营业外收入”账户填列,但是不包括填列在本表第1行的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主要是会计的“资本公积”账户)
主表的第1行的合计数额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主表的第5行的合计数额为:附表一的第16行的“其他收入合计”数。
附表一的第1行和主表的第1行的数字是一致的,是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要理解这一账户的会计处理。这一账户的贷方减借方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填列在附表一的第19行,属于“其他收入”的内容,在主表第5行反映,不是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收入时不得冲减投资成本。对外投资的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3行。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这些收入填列在主表第2行,国债的利息收入在主表第18行将其减去。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填列在附表一的第5行;包装物的出租收入填列在附表一的第10行(包括租金及逾期未退还的押金)。
从附表一看,这部分收入构成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应填列在主表第1行及附表一的第5行,构成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填在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第5行其他收入中。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不构成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006年教材中,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构成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从以上分析看出,今年新的申报表方便了会计人员填列,可以根据收入有关账户填列。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股息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2行(无论是否需要补税,都填列在此)。例如在北京的投资者从深圳分回8.5万元的利润,因为北京所得税率为33%,大于深圳的15%的税率,所以利润在分回后应在北京补缴所得税:8.5÷(1-15%)×(33%-15%)=1.8万元,这是2006以前的处理过程。今年直接将投资收益8.5万填列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再在主表第18行减去免税所得。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填列在附表一的第18行,不构成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罚款收入,填列在附表一的第22行,不构成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列在附表一的第25行,最终填列在主表第5行,不构成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填列在附表一的第23行。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列在附表一的第23行。
包装物押金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1行及附表一的第10行。构成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其他收入。
以上所讲的“基本收入”的内容,应该注意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行次。在计算题及综合题中,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重要考点。
(二)特殊收入的确定
1、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流转税是指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注意: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故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退还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应计入“补贴收入”。
见教材第92页,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行。无论收到的返还流转税是否减免税,都应在此行填列。如果收到的返还流转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则在主表的第18行将免税部分减除。
消费税及营业税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这两个税种的征与退都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不同,注意区分。
题型主要以选择和计算题为主,在计算题中,返还的增值税比较常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对“管理费用”的计提有一定影响。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上表第1项注意客观题;第2项按公允价值销售(即视同销售)需确认收入,投资业务会涉及分回利润补缴所得税的问题。
资产评估增值应填列在主表的第5行及附表一的第28行。
上表第3项“产权转让”如果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将其视为单纯转让资产行为。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货物的,不缴纳增值税;涉及房屋的,不缴纳营业税。但产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的除外。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比较上表第1项和第4项,可能出现客观题。
因改组、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应填列在附表一第28行;对于不缴纳所得税的评估增值部分在主表第18行减除。
本部分内容以客观题为主。税法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对这一部分内容有不同的规定,考生应予以重视。
3、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的资产在核算上有变化,原来的处理是:将其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然后转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不再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填列在主表第5行及附表一的第27行。
这一内容在选择题中比较常见,下面的第(2)个内容易考查计算题和综合题。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价值应包括增值税进项税。例如受赠价值为100万的材料,其进项税为17万,那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7×33%=38.61万。117万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例如企业受赠全新的设备一台,价值为100万(含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为100万。如果发生运费1万且由受赠方支付,借方登记“固定资产”为101万,贷方登记“营业外收入”100万以及“银行存款”1万。
受赠的固定资产在缴纳了所得税后可以计提折旧。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这一内容可以与上面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内容比较学习:接受捐赠的资产的价值在受赠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本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以后期间也不得就此部分增值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本部分内容易考查计算题和综合题。不涉及流转税的主要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为主,见上例;比较难一点的考题可以给出折旧率或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再难的考题可以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发生转让,以转让收入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题还可以考查存货。如某企业受赠存货117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支付运费1万并取得合法凭证。存货的入账价值为:100+1×(1-7%)。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7×33%=38.61万。在填时表就填列117万。
本部分内容要点:
① 接受捐赠资产于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受赠资产价值以发票价格为准,含增值税。
③ 一次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分5年缴纳。
④ 受赠资产在以后期间可以进行价值转移:计提折旧、摊销及结转成本等。
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例如某企业将库存成本为8万(同类产品的价格为10万)的货物用于企业的在建工程,根据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需缴纳1.7万的增值税;10万元应填列在附表一的“视同销售收入”内,构成主表的第1行;8万元的成本应填列在99页的附表二的“视同销售成本”,构成主表第7行。注意不是按差额2万填列在表内的。这也是计算题和综合题的要点。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收入处理。(客观题)
5、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值计算或确定。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了解)
7、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了解)
8、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这里的逾期1年是指满12个月。详见教材第14页。(重点)
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填列在主表第1行和附表一的第10行。填列的押金应当扣除增值税。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了解)
10、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于上级部门下拔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作为住房周转金。(了解)
11、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的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的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选择题)
1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也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可以冲在建工程成本。(客观题)
13、纳税人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者外,一律并入收到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会计准则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14、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返还的罚没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它的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5、电信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
(1)基本业务收入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等。
(2)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等。
(3)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计人当期应税收入。
(4)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的,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及有关收入的确定:(作为计算题来掌握)
(1)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数额缴纳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可按规定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3)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金融企业的代收水电费、话费等中间业务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支出后应当缴纳所得税。
17、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确定:(客观题)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①财政拨款;
②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③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④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8、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9、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了解)
20、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注意计算题)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自2001年1 月1 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5%的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1、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注意客观题)
(1)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
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的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填列在主表第5行。
23、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选择题)
2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这些业务还涉及流转税的计算。
视同销售的收入应填在主表的第1行和附表一的第14行;货物的账面价值应填列在附表二的第15行。
对外捐赠的商品,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如果是捐给红十字事业,可以全额扣除;如果捐赠给国家绿化基金委员会,则按规定比例扣除;如果是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捐赠的价值为:商品账面价值加应缴纳的增值税。
25、中移动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6、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作为计算题、综合题掌握。
(1)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一部分是销售非货币性资产的资产转让所得,一部分是债务重组所得。(见教材P18)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80.8万货款,甲用账面价值130万的库存商品偿付债务,库存商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是140万元,税率17%。
偿债资产的价值,会计上看为130+140×17%=153.8万,与债务180.8万之间的差为27万,计入了资本公积。
从税法上看,应分解为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偿债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30万,销售价格是140万,财产转让所得是140-130=10万;
140+23.8=163.8万与180.8万债务之间的差17万,就是税法所说的债务重组所得。
资产转让所得10万+债务重组所得17万=27万。140万填入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表第1行,130万的成本填在主表的第7行,17万的债务重组所得填在主表第5行(见P97附表一第26行)。
税法处理与会计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会计核算中,将27万都视为债务重组所得;而税法处理中,则把27万分成10万的财产转让所得和17万的债务重组所得。
(2)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公允价值的差作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要点归纳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偿债两项业务。视同销售的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1行,成本填列在主表第7行;重组所得填列在主表第5行。填列的行次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是有影响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重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旧准则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收入的确认:(计算题,可以涉外)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①以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
详见教材P19
⑤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a、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b、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⑥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利润率不得低于20%、15%、10%、3%。详见教材。
(3)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
与流转税结合考虑。作为选择题掌握。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1行,成本填列在主表的第7行。
视同销售的具体行为见教材P19,与增值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相同。
28、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的利息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3行,并在主表的第18行减除。
(1)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部分基本规定包括7点;特殊规定中,减免或返还流转税、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包装物押金、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电信业的营业收入、金融保险业的营业收入、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的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捐赠、移动通信卡的折扣的处理、债务重组、房地产开发收入作为重点掌握的内容。
收入在申报表中填列的行次很重要,要分清填列在主表的第1行还是第5行。主表第1行是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对外捐赠、接受捐赠、债务重组和资产评估增值是本章的难点。
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基本原则:
1、必须与收入总额之间存在相关性,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允许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比较小。
2、扣除项目是指税法规定的法定扣除项目,不是会计制度规定的扣除项目。
3、扣除的项目包括:
① 全额扣除的项目:合理合法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② 按比例或标准扣除的项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工资支出不一定是全额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能扣除。
③ 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税前扣除的项目既有资金支出,又必须有合法的支出凭证。个别项目,没有资金支出,但有合法的支出凭证,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学习本章内容,应重视教材后面给出的几张表及其关系。
教材P9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7-12行属于法定的扣除项目。第7行与第1行相配比;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应该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出口关税,不包括增值税;第9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第11行是“其他扣除项目”,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相配比。
教材P99附表二:第2行、第7行和第13行分别与附表一的相关收入配比;第17行与附表一的“其他收入”相配比。附表二构成了主表的第7行、第9行、第11行。
教材P101附表三:投资转让成本由第7、8、9列组成,可见会计核算中的投资成本和税法规定的投资成本并不一定一致。
(一)确认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选择题)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比如企业为其他企业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发生的担保支出,与自身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会计上列作了营业外支出,在计算纳税时必须做纳税调整,不能在税前扣除。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以上五项原则以多选题形式掌握。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了解)
(1)成本内容。
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选择题)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包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消费税、关税、资源税。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金是有区别的。
(2)成本计价方法。(多选题)
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分为:
①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②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
2、费用(了解)
(1)销售费用:具体内容见教材P21。
(2)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内容见教材P21。
(3)财务费用
期间费用填列在P92主表的第9行。
3、税金(重点掌握,年年必考)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在税前扣除。
4、损失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说明:所得税前列支的损失是净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注意计算题)
需要注意:教育费附加的比例为3%。
四、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扣除项目分为完全扣除项目和部分扣除项目。部分扣除项目中,与扣除范围和标准有差异的部分,就是纳税调整事项,构成主表的第14行和第15行,并填列在附表四及附表五的相关行次。
纳税调整一般包括:
不能扣除的项目,全额调整;部分扣除的项目,超过标准或限额的部分,差额调整。
这些调整项目并不意味着更改会计账,而是在纳税申报时予以反映。这些调整项目填列在附表四和附表五中。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即教材P103附表四,共41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即教材P106附表五,共21行。这两个表是应该掌握的内容。
(一)借款费用支出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
借款费用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发生的差额。
1、借款费用的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
(1)费用化或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将其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见教材P22。而会计制度的规定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准予列支的标准。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要作纳税调整处理,填列在附表四内。
2、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客观题)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注意计算题)
例1:甲企业向其关联的乙企业借款80万,甲企业注册资本100万,每年支付利息8%,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5%,纳税调整额是多少?
例2:甲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发生的财务费用中向其关联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600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5%,在所得税前做多少纳税调整?
税法允许扣除的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10000×50%×5%=250万,
纳税调整数为600-250=350万元。
5、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教材P23)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选择题)
6、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选择题)
7、有关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需注意以下几方面情况:(选择题)
(1)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2)企业借款除非明确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计入资产成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进行归集的,有关开发所需要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不予以资本化。
(3)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以直接扣除。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外。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小结:利息费用应重点把握的基本问题:1、利息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2、利息的列支标准。
(二)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上工资、薪金的口径比会计上要大;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口径要比企业所得税的大。
1、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计税工资的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不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人员: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在建工程人员不计入计税工资人数。若新产品试制人员的工资包含在“新产品试制基金”,则该部分人员不计入计税工资人数;若有关规定允许将该部分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那么该部分人员就计入计税工资人数。总结:凡是由特定资金解决工资的人员,不计入计税工资人数。
2、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确定
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选择题)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购入的劳保用品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3、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1)计税工资、薪金制。
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800元的扣除限额执行,前六个月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度的后六个月扣除。(重点掌握)
例如:某企业2006年1-6月份的工资为每人每月1000元,共10人。那么该企业的工资支出前六个月共超过扣除限额12000元。该企业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工资涨到1200元,但此时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已为1600元,7-12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比税前扣除限额低24000元,不得用前六个月超出扣除限额的12000元抵销后六个月未超过扣除限额24000元,而是将前六个月超出扣除限额的12000元调增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人均月计税工资限额×月数
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效益工资、薪金制。(客观题)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见教材P106附表五的第1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作为多选题掌握)
① 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② 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③ 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④ 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3)提成工资(了解)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了解)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了解)
(5)软件开发企业工资制度(掌握计算)
软件开发企业的认定条件只作了解,实际工作中只看有没有批准文件即可。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比例计算扣除(实际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按比例据实扣除)。
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重点掌握)
1、扣除比例:
①比例扣除:金融保险企业1.5%,一般企业3%,通过中华文化发展基金会捐赠比例为10%。
②全额扣除:向中国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
2、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通过营利组织的捐赠和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都是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有变化,重点掌握)
2006年以前是以“纳税调整前所得”为基数计算扣除限额,而今年改为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数计算扣除限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填列在主表第20行。(以前的作法是:将全部捐赠支出在收入总额中减除,然后再作纳税调整;而新申报表的作法是:“扣除项目”中没有捐赠支出,而是将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部分填列在主表第20行,不再作纳税调整。)
见教材P111附表八:第1行第5列的数据也就是主表第20行的数据。
如果主表第16行为0或负数,那么所有捐赠支出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3%(或1.5%、10%)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纳税人只有一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纳税调整额;如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这里讲的是理论,实际上,在填列新的申报表时,只填列允许扣除的数额,不作纳税调整)。
例如:某纳税人200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向绿化基金委员会捐赠5万元,向县以上红十字事业捐赠6万元,通过文化发展基金会向文物部门捐赠8万元,直接捐赠4万元。
解析:向绿化基金捐赠的扣除限额=100×3%=3万元;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向文物部门的捐赠的扣除限额=100×10%=10万元;直接捐赠4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填列在主表第20行的数额为:3+6+8=17万元。
(五)业务招待费(重点掌握)
1、列支比例:
a、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b、年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2、计提基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该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的金额,也可参考附表一的相关数据。
纳税人以偷税手段隐瞒的收入,由税务机关检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时调增的收入额,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六)固定资产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能一次性列支,经营性租金应按与租赁企业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租金水平来确定租赁费支出。(计算题)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选择题)
3、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4、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租赁。因为土地通常没有确定的使用年限,而且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一般不能转让所有权。对租赁房屋、建筑物,如果使用期限远远超过租赁期限,且租赁协议规定租金要经常按市价调整,可将这类房屋、建筑物的租赁归为经营性租赁。
(七)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要点:
* 坏账的产生及处理
* 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 不能计提坏账的项目
1、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具体范围可参照会计制度的规定。
计提基数中不包括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
3、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比例为3‰-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
5、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部分可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6、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备金。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7、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的管理。(了解)
(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计算、综合题要点)
1、广告费: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时间长的特点,因此广告费当年超标的部分必须补缴所得税,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属于收益性支出,当年超过5‰的部分要作纳税调整,而且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掌握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比例:
①一般情况,比例为2%。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和服装生产企业,扣除比例为8%,每一纳税年度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③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超过五个纳税年度的,按8%的比例扣除。
④电信企业广告宣传具有特殊性,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⑤制药企业适用的计算比例为25%。见教材P30。
3、可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作为选择题掌握)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又与业务相关的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与产品无关的,按赞助支出处理。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与广告费的一样,都是主表的第1行。
4、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见教材P30。(了解)
5、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加强管理:(多选)
详见教材P30。
(九)汇兑损益 (了解)
汇兑收益纳税,汇兑损失可以在当期扣除。
(十)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作为客观题把握)主要注意:
1、什么样的总机构能收管理费:它必须依法注册,没有固定收入,行使了管理职能。
以主表第6行的“收入总额合计”为计提基数。
3、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选择题)
4、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选择题)
5、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小结:选择题可能考察符合总机构管理费相关规定的内容;从计算题来讲,出题可能性比较小,应记住2%的比例,且把题中所有的收入作为总收入来处理。总机构结余的管理费用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十一)有关资产的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额,准予扣除。
转让各类固定资产,无论是动产的(机器设备、汽车),还是作为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厂房、办公楼、建筑物)都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是固定资产的转让收入,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如果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总之,将转让收入放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
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借方,主要包括:1.转入固定资产的净值,2.费用,3.税金。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有关费用就是上述这些。这是一个综合题中非常重要的考点,把流转税、印花税和所得税有机的结合起来。
考生在碰到这种转让资产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是它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贷方反映收入,借方反映净值、费用和税金,贷方减借方有余额的缴税,没有余额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十二)保险费用 (重点)
1、纳税人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2、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 → 与生产经营相关。
注意:如果为职工保的家庭财产险,税前不能扣除。
例题:题目告诉管理费用中有职工家庭财产险25万,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如果管理费用中有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保的财产险,则在所得税前可以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4、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5、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6、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题)
(十三)会员费(了解)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四)住房公积金、补贴 (了解)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统筹的,国家统筹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超比例的部分不能扣除。
(十五)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简称三新费用)(计算题)
考点要点:
1、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2、三新费用的规定:
旧教材的内容为:无论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都可以据实列支三新费用,但盈利企业有增长奖励政策。如果盈利企业当年发生的三新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由纳税人自已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教材取消了增长10%的限制。见教材P32。但加扣50%的规定仍适用于盈利企业。
加扣的50%的三新费用填列在主表的第21行及附表九的有关行次。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三新费用的管理(选择题)
详见教材P32。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补贴,企业在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国家扶持基金”。支出时,借记“国家扶持基金”,贷记
“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而不能把支出的这部分款项记入“管理费用”。
(十六)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了解)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必须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七)佣金 (重点掌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人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注意:本企业给雇员的任何报酬都是工资。如果题目为:企业给本企业雇员工作时间以外联系业务的报酬,这种报酬不是工资性质,是回扣的性质,这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注意:佣金要与回扣、工资薪金区别开。工资薪金是与任职相关的,回扣是非法的,佣金不包括本企业雇员。
(十八)劳动保护(选择题)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劳保支出与福利支出的区别:福利支出税前不能扣除,劳保支出在低值易耗品中核算,这种支出在所得税前可以直接扣除。
(十九)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详见教材P33。
对于罚款:经营性的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选择题、计算题都可能涉及这一考点,属于重点内容。
(二十)商业银行的有关费用 (了解)
(二十一)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选择题、计算题)
见教材P34。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二十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了解)
从2002年3 月1 日起,加油机税控装置和机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十三)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了解)
主要了解:所得税前能否扣除,一次扣除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二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注意计算题和选择题。
1、销售成本。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都是经过分配的。
3、借款费用如前所述,完工之前的资本化,完工之后的计入财务费用,费用化。
4、开发产品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费这些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能扣。
5、土地闲置费。见教材P35。
6、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应该重点注意。在建造过程中,如果成本对象本身还在,只是部分、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这种净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应计入继续施工的成本。如果属于违法工程,被勒令拆除,则没有成本对象,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选择题)
8、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二十五)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重点掌握)
要点:
* 损失的概念和范围
* 审批手续
* 损失的处理
对损失的分类,见教材P36。注意选择题。
1、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的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2、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价值恢复或获补偿的处理(计算题)
详见教材P36。注意3年不是“3个纳税年度”。
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填列在附表一的第25行,并构成主表第5行的内容。
3、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选择题)
关于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详见教材P37)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存货损失的认定需要的证明(客观题)P39。
5、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计算题)P40。
所得税前列支的损失必须是净损失,净损失指各项财产损失,剔除保险公司的赔款,责任人的赔款,变价收入以后的余额,其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也应计入财产损失额。
例:如果一个企业损失原材料10万,增值税税率17%,则整个损失的价值为11.7万(如果发生运费,还应将运费部分的进项税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流动资产损失借方发生额为11.7万,贷原材料10万,贷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7万。
报批以后,有手续的可以做调账啦,先剔除保险公司的赔款,假如赔款6万,
借:其他应收款 6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6
责任人赔偿1万,则有7万得到赔偿。
残料变价收入1万,这1万也可冲减损失额,则冲减损失总额为8万,11.7万减8万得出净损失3.7万。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作为实物的资产,只要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存在了,就是永久性损毁。
6、财产损失处理的相关责任。(了解)
(二十六)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了解)
了解其中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情况。
(二十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税政策(了解)
(二十八)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了解)
比例是8%,注意选择题。
(二十九)石油、石化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扣除规定(了解)
(三十)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计提比例20%,余额达到本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解)
(三十一)保险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新增,选择题)
详见教材P43。
(三十二)其他项目
五、不准予扣除项目(重点掌握)
(一)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
(六)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部分和非公益救济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扣除
(八)担保支出
(九)回扣支出
(十)准备金
区分哪些能扣哪些不能扣
(十一)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基金(了解)
(十二)售价低于房改价格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了解)
(十三)其他各项支出
六、亏损弥补(计算题)
(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
一般企业发生亏损,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税前补亏期不超过5年。
(二)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了解)
(三)免税所得的弥补
如果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联营企业的亏损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
(五)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补(了解)
(六)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了解)
(七)亏损弥补的管理
注意教材P46最下面一段: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了解)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方法和顺序: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调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调整;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调整。
八、清算所得(选择题)
清算所得是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实际计算时按P92的申报表顺序计算,见主表。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节是重要内容,主要表现在选择题和计算题中。
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和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只作了解即可。
(一)固定资产计价,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入账。(作为计算题来掌握)
2、纳税人接受赠与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作为计算题来掌握)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选择题)
(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选择题)
重点掌握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出租方提,承租方不提)
(3)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比如矿山的机械需要更新的时候,国家规定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收取一定的维简费作为更新设备的来源,这笔资金来源就不能再提折旧了。因为一项资产的价值不能有两个补偿的来源。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资产的原值+清理费用-残值与累计折旧比较,相等就说明提足折旧了。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掌握计算题)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8)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了解)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注意: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掌握)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5%(5%要记住)。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可考计算题)
3、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了解)
注意中小修与大修、改良之间的区别。
如换零配件是中小修,这种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直接扣,大修的摊销数可以在税前直接扣,但预提的大修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改良支出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了解)
税法采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为: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
资产折旧或摊销期限为2年及3年的情况,见教材。
二、无形资产税务处理(了解)
掌握无形资产的摊销期:不少于10年。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摊销。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费用。
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题上重点掌握开办费。
开办费: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 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四、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了解)
第六节 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在持股期间(投资期内)分回来的收益或损失。股权投资所得也称股息性所得。
对于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规定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纳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地区间税率差的,就要补交所得税。地区间税率差主要指的是与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存在的税率差。
2006年以前在填报申报表时,将投资分回所得还原为应纳税所得,填列在投资收益行次内;新的申报表在填报时,则不必将分回投资所得还原,而是直接填列在主表的第2行。
例如: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为8.5万,对方税率为15%。在填列旧申报表时,将8.5万税后利润还原:8.5÷(1-15%)=10万。在填列新的申报表时,不必将8.5万元还原,而是直接填列在主表第2行;而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5÷(1-15%)×15%=1.5万元则填列在主表的第19行。实际上,第2行未还原的投资收益8.5万加上第19行已缴纳过的所得税额1.5万,就已经是还原成税前的所得10万了,构成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在第23行适用33%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已经缴纳的1.5万元税款填列在第25行予以扣除,实际补缴的所得税为1.8万元。
注意新旧申报表的填列方法的不同之处。
除另有规定的外,不论企业会计核算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的会计作如下账务处理时,就发生了应税义务: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这是有关投资收益确认时间的规定,税法规定的时间,比会计制度的权益法确认的时间要晚,比成本法确认的时间要早。
※本部分内容的一个重点就是:新旧申报表对分回投资收益还原的处理方法不同。实际上从整体来看,两种方法都对分回投资收益还原,只是表的填报方法发生了改变。
※股息性所得的概念:被投资企业用所得税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对投资方进行分配是属于股息性所得,属于利润分配。即利润分配包括以当年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进行分配,不包括以资本公积分配,不确认为股息性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全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P92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收入减除税费后的余额。第10行为投资转让成本。这两项内容都与附表三有关。
P101附表三:第4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的数据构成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的内容,是股息性所得。第6列是投资转让净收入,即主表第3行的数据。第9列投资转让成本=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第8列计税成本调整。第10列=第6列-第9列,也就是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附表三既反映了股权投资所得,又反映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情况。
股权转让损失不能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只能用当年投资收益来弥补或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而股息性损失不能弥补(在被投资方或联营企业就地弥补)。(计算题)详见教材P54。
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投资成本,在税法上并不认可,所以要作纳税调整。
如果主表第3行减第10行为正数,则表示是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如果主表第3行减第10行为负数,表示投资转让损失;若当年有投资所得,可以弥补,若当年没有投资所得,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税法认定是否属于股息性所得,其依据为投资收益是否来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来源于资本公积的分配不属于股息性所得。分配支付额是投资人在持股期间分得的,转让支付额是投资人转让股权所获取的。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低于投资方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例如: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投资成本为100万,某纳税年度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分配支付额为120万,其中110万来自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假设甲企业的税率为33%,乙企业的为15%。
解析:由于110万有税率差,所以应还原后补税:110÷(1-15%)×(33%-15%)。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10万,且比投资成本100万低,所以视为投资收回处理。如果分配支付额仍为120万,其中10万来自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那么这10万属于股息性所得,需补税处理:10÷(1-15%)×(33%-15%);剩余的110万分配额大于投资成本100万,说明不仅收回了投资成本,还有1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填列在主表的第2行“投资收益”栏,将110万填列在主表第3行,将投资成本100万填列在主表第10行。
见教材54页例题。
与上面的例子相比,教材中的例子的关于“转让支付额”。考生在做题时应该分清是“转让支付额”还是“分配支付额”: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见教材54页例题。假设不是全资子公司,而是持股70%,那么该题中的60万分回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为股息性所得,80万(180-100)全部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假设收到乙企业的投资转让支付额为130万,那么其转让所得为30万(130-100)。
本部分是难点之一,如果题目给出的是“分配支付额”,先确认股息性所得,将其扣除后与投资成本比较:低于投资成本的,作投资收回处理;高于投资成本的,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如果题目给出的是“转让支付额”,应首先分清是否属于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属于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转让支付额中的股息性 所得予以确认,补税率差;转让支付额减去股息性所得后的余额,与投资成本比较确定投资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如果非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下,转让支付额中的股息性所得不予以确认,将转让支付额与投资成本比较确定投资收益或损失。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个事项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客观题)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详见教材P55,注意20%的比例。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了解)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义务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整体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六、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了解)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币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本节小结:
注意申报的填列方法;
注意“转让支付额”与“分配支付额”的区别;
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税务处理。
第七节 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了解)
主要考点:
企业合并:
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2、被合并企业和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的权益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3、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注意第1条)
(1)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补亏期限不得延长)
企业分立: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分立后的企业弥补,但补亏期不重新计算。
第八节 减免税优惠
本部分以选择题为主。
1、凡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税,第2年减半征收。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等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发行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国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例如,2005年因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支出100万,根据规定,其支出的40%即40万,可以在连续的5年内(2005年-2009年)抵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假设2005年企业所得税为50万,2004年为10万,那么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为40万,则2005年在抵免40万后,只缴纳10万的企业所得税。假设2005年所得税为30万,那么新增的所得税为20万,那么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30万在抵免20万后,只缴纳10万企业所得税;2006年企业所得税为50万,比2004年新增所得税40万,在抵免20万后,2006只缴纳30万的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可以抵免所得税的数额填列在主表的第29行。
7、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收入的优惠。见教材P64。
9、本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教材P65。
① 优惠期间:2001年至2010年。
② 主业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
③ 对在西部新办的交通、电力、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10、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所得税优惠。
详见教材P66。
第九节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调整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捐赠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作为计算题和综合题掌握。
例如前面的例子:将账面价值为8万的商品用于捐赠,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为10万,其差额2万(10-8)应缴纳所得税,并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那么捐赠价值为:8+1.7=9.7万。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要分析捐赠的对象,按规定全额扣除或按比例扣除,直接捐赠则不能扣除,在此不再赘述。
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受赠资产填列在主表的第5行“其他收入”中,于当期缴纳所得税。
例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为100万,发生运费1万,那么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为101万,而受赠价值为100万。
如果接受存货捐赠,并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如存货价值为100万,那么其受赠价值为117万,以此缴纳所得税。接受捐赠的价值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如果发生1万的运费,那么1万×7%=700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9300元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掌握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预缴是按月预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年终汇算清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年应纳所得税-已预缴的所得税
这个计算过程都以申报表为准。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内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处理:
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经交纳所得税,这部分所得税可以从该所得在我国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抵免法:
详见教材P82的例题。
填表时,请看教材P93的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填表与去年有所不同)
三、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客观题)
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主要是单选题)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注意:
1、如果收入可以确定,则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如果给出成本费用,则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五、清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了解)
掌握计算公式,清算所得可以从全部清算财产中扣掉哪些,掌握例题就可以了。
第十一节 申报和缴纳(了解)
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应该于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终了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掌握教材P92页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申报办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必须掌握的。
附表中应该掌握附表1,重点掌握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的明细表,
掌握附表2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重点掌握教材P103的纳税调整增加明细表和P106的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
本章的核心是第四节为重点展开的,复习时要注意:
1、所得税的纳税人
2、税率。税率分为33%、27%、18%和15%这四个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4、股权投资问题(难点)
股息性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分配支付额、转让支付额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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