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纲
一、增值税概述
(一)了解增值税的概念
(二)熟悉增值税的类型
(三)熟悉增值税的性质及其原理
(四)了解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五)熟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六)了解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七)了解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纳税义务人
(一)熟悉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三)熟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四)掌握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五)掌握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掌握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三)掌握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四)熟悉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五)熟悉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六)了解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的征税问题
四、税率
(一)了解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
(二)了解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三)掌握增值税税率
(四)掌握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五)掌握增值税的征收率
五、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掌握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税规定
(二)掌握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税规定
(三)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规定
(四)了解军队军工系统免税规定
(五)了解公安司法部门的免税规定
(六)熟悉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规定
(七)熟悉对电力部门的优惠规定
(八)熟悉对医疗卫生的政策规定
(九)熟悉对宣传文化的政策规定
(十)掌握对民政福利的政策规定
(十一)熟悉对修理修配的政策规定
(十二)熟悉对内销远洋船的政策规定
(十三)了解对国产支线飞机的关税规定
(十四)了解对民族贸易的政策规定
(十五)了解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政策规定
(十六)熟悉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政策规定
(十七)了解对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规定
(十八)熟悉对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十九)掌握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规定
(二十)了解对债转股企业的政策规定
(二十一)掌握对起征点的政策规定
六、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政策规定
(二)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
七、应纳税额计算
(一)掌握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政策
(一)熟悉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二)熟悉电力产品增值税基本规定
(三)了解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四)了解黄金交易、铂金交易与货物期货增值税规定
(五)了解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
九、申报与缴纳
(一)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纳税期限
(三)了解纳税地点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熟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二)熟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方法及开具时限
(三)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四)了解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五)熟悉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六)了解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七)了解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八)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若干处理规定
十一、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
(二)熟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三)掌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了解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
二、本章教材变化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有变化:删除了原“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几种情况;删除了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几种情况,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中新增了第8、9两条。
3、第二节中“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新增了第9-15条。
4、对按4%征收率计算纳税的特定货物有所修改调整,对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的货物,新增了第7条有关商品混凝土的规定。
5、增值税的减税、免税中有一些小的调整,如:军队军工系统中删掉了“三线企业”的优惠政策,医疗卫生中删掉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优惠政策,删掉了有关“钢铁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对民族贸易的优惠政策有所修改;新增了“债转股企业”的优惠政策。
6、在销项税和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中一些知识点的顺序做了调整,并且将一些过时的知识点删除,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一些介绍。
7、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增加了“暂扣其待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的规定,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形也有一些变化;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简化了,删除了七项;修改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修改了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增加了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规定。
8、出口货物退(免)税这一节有较大调整和修改。
三、本章重点导读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实际上就是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
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增值税的类型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其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都是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四、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1、交叉征税(双层次征收)模式
2、平行征收模式
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
六、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七、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单位、个人、承租人和承包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增值税。
7、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3、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己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5、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如果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如果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七种,注意多选的题目。
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
(1)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的收入的,应该征收营业税。
(2)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节 税率
我国增值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17%。
(二)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其实施范围主要是出口货物。
(四)其他规定
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按4%征收率计算纳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品零售免税货物;
4、销售旧货
注意纳税人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的七种货物。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农业生产资料
四、军队军工系统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六、资源综合利用
七、电力
八、医疗卫生
九、宣传文化
十、民政福利
十一、修理修配
十二、内销远洋船
十三、国产支线飞机
十四、民族贸易
十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十六、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十七、进口仪器、设备
十八、金融资产管理
十九、高新技术产品
二十、债转股企业
二十一、起征点
2003年1月1 日起,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4年1月1 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消费税税金。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二、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按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均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8)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购进固定资产。
(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9)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七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总的原则: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进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提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有关规定核算并申报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自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自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费发票,应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注意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政策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自2002 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
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下列情形,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四、黄金交易、铂金交易与货物期货增值税
五、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
(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二)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
1、装备制造业
2、石油化工业
3、冶金业
4、船舶制造业
5、汽车制造业
6、农产品加工业
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为1 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有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待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开具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
1、重复认证。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五、销货退回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六、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以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专用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以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九、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第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基本概念
(二)基本要素
1、企业范围
2、货物范围:包括一般退(免)税货物、特准退(免)税货物和出口免税货物。
3、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4、税率:17%、13%、11%、8%、5%五档
5、计税依据:外贸企业——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6、期限:企业出口货物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7、地点: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所在地。
8、预算级次:基数内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2005年1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财政负担7.5%。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管理
外贸企业应持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一般贸易: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单票对应法和加权平均法。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审批
一般分为预审、单证对审、计算机审核等三个环节。
(四)外贸企业相关证明的开具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管理
有进口经营权的: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出口经营权的:自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②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a.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
四、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3、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援外出口企业只能就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免)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否则除追回税款外,一律停止援外出口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4、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5、对外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
7、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的退(免)税
8、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
9、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
10、销往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免)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
1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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