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务代理实务》重点内容导读
第一章 导论 打印

一、考试大纲
(一)税务代理概述
1、了解税务代理的概念与特点
2、熟悉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二)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了解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
2、了解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三)熟悉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等事宜
(四)熟系税务代理的范围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五)熟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二、重点导读
本章内容有一定程度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内容;“不予执业备案”与“注销备案”内容作了新的叙述;“税务代理的范围”也与原来不同;增加了“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内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也有一定程度的变化等。

第一节 税务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内涵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二、税务代理的概念及特点
按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
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为: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2、法律约束性
3、内容确定性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5、有偿服务性
三、税务代理的特性及原则
(一)特性
1、公正性 2、社会性 3、知识性 4、专业性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
1、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
2、寻求解决税收争议的帮助
3、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基本历程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4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1996年《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9年8月16日《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
自2005年起,注册税务师考试首次对港澳地区居民开放。
四、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4、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二)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登记制度
1、必须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执业备案: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的;
(3)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2年的;
(4)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2年的;
(5)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1年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备案:
(1)死亡或失踪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3)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4)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5)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2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6)其他情形。
4、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注册税务师应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承办某些涉税鉴证业务
注意不得代理情况:
1、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一)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三)不得有的行为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程序及形式
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签约前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委托方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征管法》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对注册税务师的规定;
(2)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
(3)其他规定;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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